抗辩权的主要效力旨在正面对抗请求权,请求权本身并不消灭。但请求权的内涵是什么?抗辩权所对抗的是请求权的何种效力?当请求权作为广义的债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组成而受到抗辩权阻却时,其他的相关权利是否也受其影响?将抗辩权效力与诉讼程序、司法判决结合起来考察,不同抗辩权对于诉讼有何效力?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申海恩副教授在《抗辩权效力的体系构成》一文中首先对请求权进行了结构性分析,探寻抗辩权所指向的真正对象,进而分析了请求权之可实现性被排除的范围与程度,考察了抗辩权效力的延伸,最后考察了抗辩权的程序法效力。
一、请求权结构的再分析:以抗辩权效力对象为面向
债权及其请求权近乎相同,两者往往同生共灭,差异极小。故一般而言,将债权理解为给付请求权,大体上可以接受。但从抗辩权所指向对象出发考察,债权与请求权范畴并非完全相同。此外,请求权罹于时效时债权仍存,二者也并非必然同时存在。从债权结构来看,债权的本质内容在于给付受领权,请求权仅为债权权能之一。
从抗辩权指向的对象来看,抗辩权所指向者仅是债务关系中的请求权,债权的处分权能、保持力原则上不受影响。至于强制执行力,当属请求权的延伸,为请求权具体实现之方式。如请求权受到抗辩权之阻碍,则强制执行也必将受到阻却。而请求权在诉讼程序外的实现涉及的对抗,应限制于“请求—抗辩”这一纯粹法律世界中,不涉及现实世界中使用暴力的因素。一旦涉及到“私力”实现时,“抗辩”这一“法律世界”中的工具,无法跨越边界以对抗现实世界中的私力实现。因此,私力实现权能不属于请求权内容,并非抗辩权阻却对象。
请求权既是基础权利的实现工具,也是实体权利通过司法实现的发动机,具有沟通权利实现与司法追诉间桥梁的体系价值。抗辩权直接指向对象是基于各种基础权利的请求权,最终作用对象则是请求权背后的各种基础权利。
以典型基础权利——债权为例,债权的请求力、强制执行力及私力实现,属于债权的“权利救济”要素,处分权能与保持力属于“权利地位”要素。请求权为基础权利实现手段,与权利地位共同构成基础权利。进一步,如认为请求权本身也由权利地位与权力实现两部分构成,请求权结构似可解析为:其一,请求权人实施请求行为之法律地位;其二,请求权指向的义务人根据请求实施行为,以满足请求权的权利实现可能性。通常而言,请求权实现流程是:请求权人提出请求,义务人依请求而为给付。一旦存在抗辩权,该流程即可能因义务人抗辩权行使而受到阻却。由此形成如下请求与抗辩的对抗结构:
(请求与抗辩的对抗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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