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蕾斯一直以尺度大胆的宣传文案广受关注,但近年来也面临处罚不断。
10月14日,杜蕾斯因内涵广告被罚81万的消息在网络中热传。
企查查APP显示:
杜蕾斯关联公司上海曼伦商贸有限公司于7月8日新增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81万元,处罚事由为发布广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斯腾爽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19年12月25日被处罚,处罚事由为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发布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杜蕾斯这次被罚的其中有些内容,确实有些低俗了,确实该被罚。
对“低俗”的理解,不同人能接受的程度是不同的
究竟什么程度的文案才是健康的、不低俗的?什么程度的该被罚?什么程度的不该被罚?
很难说,也很难有一个固定的标准。
但这些也是法律人该思考的问题。毕竟广告的违法或将导致巨额的罚款,这也是企业必须关注的问题。
01什么样的文案该被罚?DUREX COMMERCIALS
钱律师认为,如果其发出了有误导、有侮辱、有歧视、有违法、有严重违背道德观念和有科学错误的文案,那就应该被罚,活该被罚。
至于怎么罚?
根据现行《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发布“淫秽、色情”等禁止情形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 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依钱律师来看,对于杜蕾斯而言,如果其仅仅是一些正常的Q趣类文案,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因为杜蕾斯本身就是卖计生和Q趣用品的,本就很特殊,除非不让其打广告,否则无论如何都会涉及到和X相关的内容。
这对其品宣工作人员的要求就非常高了,做文案又要出效果,又要防犯规,又要和X不相关的话,真的太难了。
02丑恶污秽的往往是人心DUREX COMMERCIALS
在我们的一些传统道德观念中,X是丑恶的、是可耻的、就是见不得人的,这其实是不对的,这种观念是应该摒弃的。
钱律师认为,X器官、X欲望、X行为本身,并不该是丑恶的和污秽的,并不该是让人觉得羞耻说不出口的。
而是正常的生理构造和生理需求,是和人要吃饭、睡觉、呼吸一模一样正常的。
相应的,因为X需求而产生的相关用品,是就和吃饭的需要的碗筷、睡觉需要的床铺、刷牙需要的牙刷牙膏一样正常和刚需的,也是正常的生活用品。
安全T防止人们意外怀孕、帮助人们预防疾病,Q趣用品帮助人们体验愉悦、满足需求、减少X犯罪。
它们不是污秽的, 不是丑恶的,不是低俗的,不应该被各种隐晦、觉得其见不得人,应该像正常商品一样正常宣传打广告。你情我愿、相互尊重、和睦自然、安全舒适的X关系,合理、安全且能满足需求的Q趣产品和计生设备,不但不丑恶污秽,反而是美好的、令人愉悦的、能促进身心健康的。
其实,X并不是丑恶污秽的,丑恶污秽的往往是人心。
当然,我不是说要提倡X开放的社会,而是要普及健康的X知识和X观念。我们想要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其实应该去宣传教育正确的X观念,宣传教育正确的X知识,而不是宣传让人们禁欲,更不是把X相关的事物定义为低俗、污秽、见不得人的东西。
越是去隐晦、越是去遮掩,就越容易引起青少年的好奇心,越是去禁锢正常的生理欲望,就越容易引起长期压抑后的反弹而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03广告如何避免踩法律红线?DUREX COMMERCIALS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1月19日公布的数据,自2018年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57192件,罚没款高达10.143191亿元。
这意味着,国家对企业的广告监管越来越严。
因此 每家企业都有必要重新审核一下企业的网站、网络营销内容、宣传册等广告,看看是否存在使用禁用语等涉嫌违反《广告法》的情形。
在《广告法》中,明确提出广告应当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内容,需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淫秽、色情等相关内容。
《广告法》中对于不可为事项作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广告法》规定的不可为事项,还有以下内容,企业触碰会涉嫌违法:
1.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禁止提供的服务,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在互联网广告中不可为;2.处方药、烟草在互联网广告中不可为;3.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在互联网广告中不可为;4.用户的电子邮件未经允许附加广告在互联网广告中不可为;5.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广告中不可为。
另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互联网广告还有以下必要事项:
1.互联网广告中必须显著标明“广告”;2.付费搜索广告必须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3.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必须能一键关闭;4.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互联网活动中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加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的平台的义务虽然是一种痛的体验,但是从本质上而言,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行为,是促使企业经营合规,获取好的客户体验的长远之计。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