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构筑物坠落侵权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但这一归责原则解决的是侵权方与被侵权方的责任划分问题,当侵权方涉及两方以上时,侵权方内部的责任划分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尽管是同一侵权事故,但推定过错原则不能用于解决全部的责任划分问题,特定情况下,需要同时适用两种甚至两种以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才能正确认定侵权责任。另外,涉事地点的产权转移对于侵权责任是否有影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认定产权转移后,侵权责任一定随之转移。
□案号一审:(2019)琼0271民初4669号
【案情】
原告:石令红、石宗豪、石宗富、石宗南、石美蓉、刘发多。
被告:海南省三亚鸿盛冷冻厂(以下简称冷冻厂)、三亚港务局(以下简称港务局)。
三亚市港务局与三亚鸿盛冷冻厂先后于1997年和2013年签订了两份合同,将位于三亚港码头的港务局5号仓库出租给冷冻厂使用,并约定使用期间,冷冻厂不得擅自改装和拆除原有结构。如需装修、改造,必须事先向港务局书面报告并征得港务局同意,还约定冷冻厂在使用期间,负责仓库日常维护、修理。在承租期间,冷冻厂在二楼加盖了几间房屋和一间厕所,供员工居住和使用。住户称厕所旁边长出一棵榕树。冷冻厂还加盖了长约十几米、高约30厘米、厚度约10多厘米的防水墙(亦称拦水墙、拦水线)。该防水墙系砖墙,并用水泥浇筑固定。冷冻厂外部是海鲜批发一条街的几间铺面。冷冻厂内部的建筑物(即5号仓库)与海鲜批发一条街的铺面形成了一条东西走向的巷子,长约7—8米,宽约2米。巷子西边入口在案发前用两块蓝色彩钢板做成门板围起来,未上锁,仅用一条铁丝拴在一起,稍微用力即可将彩钢板拉开。巷子东面距离巷子西边入口约7-8米处有一生锈非常严重的金属栅栏门,冷冻厂及附近住户均证明该金属门在案发前系锁住的。该栅栏门里面靠北墙(即冷冻厂建筑物)堆码放着较为整齐的高过人头的一排鱼盘。该鱼盘系冷冻厂已经评估作价准备移交的资产,冷冻厂及附近住户均证明鱼盘在案发前一直摆放在该处。巷子里有一棵榕树,根系较为茂盛,从二楼垂到一楼,缠覆在巷子里的鱼盘上。从栅栏门及鱼盘处再向东可以进入冷冻厂厂区,与外部公共区域是隔离的。巷子西边的外部放着垃圾车,与外部公共场所未完全隔断。 2016年4月28日,三亚市政府发布了三亚港搬迁通告。2016年8月1日起冷冻厂停产进入拆迁状态,但直到2017年底,冷冻厂仍有人居住,未搬迁完毕。
2017年12月23日5时许,刘爱女骑着三轮车,携带着锯条等工具,打开小巷子西边蓝色彩钢板做成的临时门,从西边入口进入小巷子,然后打开巷子东边的栅栏门,想把堆放在巷子里的鱼盘搬走。在搬动的过程中,扯到了从二楼垂下来并缠在鱼盘上的榕树根系,将二楼防水墙扯下来十几米,砸到刘爱女。居住在该巷子二楼的住户听到了当时发出的响动,因当时系冬天的清晨,天还未亮,没有人出去看发生了什么事。直到8时左右天亮后,才有人发现刘爱女死在巷子里,便报警。公安干警进行现场勘验,发现现场有防水墙从二楼掉下来,碎成大大小小的很多块砖块,还有乱七八糟堆满巷子的鱼盘。现场榕树也被拽断一根,被压在刘爱女尸体下面。刘爱女腿上也覆着一大块摔碎的防水墙的砖块。在该巷子西门外面停放着刘爱女的三轮车,公安干警检查该车物品,发现有锯条等物。经公安司法鉴定,刘爱女系颅脑被砸成重伤死亡。
死者刘爱女的丈夫、父亲、子女等人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港务局和冷冻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28411.5元。
【审判】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冷冻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尽管涉案场地已经进入拆迁状态,冷冻厂已经停产,但冷冻厂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涉案场地已经移交给天涯区政府。而且,从冷冻厂与港务局签订的两份合同看,涉案场地长期处于冷冻厂的占有使用管理之下,防水墙系由冷冻厂加盖的,防水墙松动、失修也主要发生在冷冻厂占有使用管理期间。而刘爱女进入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破开铁门想将鱼盘搬走,该地点不是普通人经常出入的公共场所,无论其是否搬动鱼盘,其行为已经异于常人。刘爱女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涉案场地不能随意进入,却依然为了搬走鱼盘进入封闭区域,主观上有搬走鱼盘的故意,因此扯到榕树根系,具有多方面过错,而冷冻厂仅具有缺乏管理致防水墙掉落这一项过失。刘爱女的过错要大于冷冻厂的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冷冻厂应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港务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港务局作为侵权方在与刘爱女的关系方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造成刘爱女死亡的原因系刘爱女进入其不该进入的场所,被冷冻厂加盖的、年久失修的防水墙砸中致死。在这其中,港务局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港务局与冷冻厂的关系方面,二者同为侵权方,其内部的责任划分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仍应适用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即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港务局对于防水墙的修建并无过错,而且,即使港务局知晓冷冻厂加建防水墙,但加建防水墙是正常使用的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港务局未予制止亦无过错。出租合同约定冷冻厂使用仓库期间,负责仓库的日常维护、修理,冷冻厂私自加盖的防水墙属于仓库组成部分,应由冷冻厂维护管理,港务局对于防水墙因疏于管理而松动并无过错。在侵权方内部的责任划分上,港务局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亚市城郊法院判决:冷冻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死者刘爱女的死亡赔偿款100906.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四种。一般情况下,一个侵权纠纷的解决适用一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而本案尽管只涉及防水墙坠落致刘爱女死亡一个侵权事故,但却涉及侵权方与被侵权方、侵权方内部两个责任的划分。防水墙坠落致刘爱女死亡,在侵权方与被侵权方之间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推定过错原则划分责任,但该原则不能扩张适用于本案纠纷所涉的全部责任划分。侵权方的内部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本案中,造成刘爱女死亡的防水墙系由冷冻厂修建的,防水墙松动、失修也主要发生在冷冻厂占有使用管理期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冷冻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认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争议不大。争议较大的是:一、港务局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二、涉案仓库的产权对于各方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有影响? 三、刘爱女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对侵权责任是否有影响?
一、关于港务局的责任认定问题
原告认为港务局应当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港务局是防水墙的所有人,且存在过错;两被告的租赁合同系其内部约定,对外无效,所以,港务局应承担侵权责任。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及合同相对性原则。而确定港务局的责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其与被侵权人刘爱女的关系,二是其与同为侵权方的冷冻厂的关系。1.港务局作为侵权方与刘爱女的关系方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造成刘爱女死亡的原因系刘爱女进入其不该进入的场所,被冷冻厂加盖的、年久失修的防水墙砸中致死。在这其中,港务局以租赁合同证明其已经将仓库出租多年,法院查明防水墙不是港务局修建的,港务局已经证明自己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2.在港务局与冷冻厂的关系方面,二者同为侵权方,在内部责任划分方面,不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仍应适用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即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港务局在这方面并无过错,理由是:第一,港务局与冷冻厂的出租合同约定冷冻厂使用仓库期间,如需装修、改造,必须事先向港务局书面报告并征得港务局同意,但在本案中,冷冻厂未举证证明其加盖防水墙事先向港务局书面报告并征得同意,港务局对于防水墙的修建并无过错。而且,即使港务局知晓冷冻厂加建防水墙,因为加建防水墙是正常使用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港务局未予制止亦无过错。第二,出租合同约定冷冻厂使用仓库期间,负责仓库的日常维护、修理,冷冻厂私自加盖的防水墙属于仓库组成部分,应由冷冻厂维护管理,港务局对于防水墙因疏于管理而松动并无过错。在所谓侵权方内部的责任划分上,港务局没有过错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的租赁合同系其内部约定,对外无效,依据的是合同相对性原则,不适用于本案争议的侵权纠纷领域。 对于原告这一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涉案地点的产权对于侵权责任有无影响
原告认为港务局是涉案仓库的所有权人,这是港务局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之一。冷冻厂认为涉案仓库产权已经移交给当地政府,这是冷冻厂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之一。本案中,冷冻厂未能提出证据证明产权已经转移,所以,法院未采纳其主张。但当事人争议的涉案地点的产权问题对认定侵权责任有无影响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发生事故时,产权确已经移交给其他主体,则应当考虑造成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以判断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本案中,防水墙的修建及失修发生于冷冻厂控制使用仓库期间,且移交给政府系为拆迁,即使产权确实已经转移,但移交的目的系为拆迁,政府接手后未修缮并无不当。基于防水墙年久失修主要发生于冷冻厂控制使用期间且政府接手系为拆迁这两个因素,冷冻厂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考虑,如果下一主体接手后并非为拆迁,而是继续发挥仓库的用途,且接手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仍未对失修的防水墙进行维修,如果发生类似侵权事件,接手后的主体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刘爱女的行为对于侵权责任的影响
冷冻厂认为刘爱女系盗窃导致其自身死亡,冷冻厂没有义务保护盗窃者的安全,这也是冷冻厂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之一。港务局也认为刘爱女存在很大的过错。因刘爱女的行为没有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盗窃行为或盗窃罪,所以,法院没有采纳冷冻厂的上述主张,但刘爱女进入了不是普通人经常出入的公共场所,且主观上有搬走鱼盘的故意,扯到榕树根系直接导致自己被砸,具有多方面过错,所以,应当适当减轻冷冻厂的责任。为什么刘爱女的过错不能完全免除冷冻厂的责任?因为即使构成盗窃行为或盗窃犯罪,照其情节,刘爱女罪不致死,但冷冻厂的过失却造成其死亡,从过罚相当的角度判断,刘爱女的过错不足以免除冷冻厂的全部责任。
另外,关于是否适用公平原则。本案中,原告家庭贫困,有一名子女有残疾,审判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很多。有人曾考虑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可以酌情多赔偿原告。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即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即双方均无过错。如果在能够明确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就不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综上,在发生侵权事故的情况下,要正确适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时候要考虑同时适用多种侵权原则,不能随意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还要分析建筑物或涉事地点与事故的关系,同时,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才能正确地划分侵权责任。特别是在所谓侵权方内部的责任划分时,如果不加区分地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胡乱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这对于将房屋出租的所有权人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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