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庭后表示,民法上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意之举,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对于劝架并无法定义务,其行为是为了阻止互殴行为,保护的是互殴双方的人身权益,在其实施劝架行为中,也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被告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好心对互殴行为进行合理的劝阻,不仅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和鼓励,故法院认定被告对阻止原告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