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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必要性考察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1日
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必要性考察 


一、单独立法是整合现行法律规范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在商业秘密立法和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在立法方面,已形成由《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较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在司法保护上,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2日发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天津、江苏、浙江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或研讨会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审理指引。通过梳理看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散见于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和总体考虑。这种分散的立法模式,无法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整体设计上,真正实现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目标。立法的不完善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诉讼主体、合理保密措施等认定标准尺度不一。相关法律之间在有关概念原则上也缺少协调统一,容易产生法律竞合问题,徒增法律适用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单独立法是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从世界范围来看,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已逐渐演变成各国在政治、法律、经济与贸易博弈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展开的国际间多边或双边谈判,推动了各国对商业秘密的重视和保护。除早先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外,1994年通过的WTO《TRIPS协议》将有关保护未披露信息的规定纳入第39条,初步建立了商业秘密保护的统一保护机制,大大提高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水平。甚至连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尼西亚、泰国和乌干达,也分别于2000年制定了独立的商业秘密法。近年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太平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谈判均涉及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说明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世界两大主要经济体的美国和欧盟,近年来分别完善和制定了统一的商业秘密法。2016年5月11日,美国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TheDefendTradeSecretsAct)生效,进一步强调了商业秘密民事保护。 

       2016年6月8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商业秘密保护指令》(EuropeanUnionDirective2016/943ontheProtectionofTradeSecrets,以下简称EU-TSD)。在EUTSD颁布之前,欧盟成员国只有瑞典制定了单独的商业秘密法,但在EU-TSD实施前后,除瑞典根据EU-TSD的最低要求,重新修订本国商业秘密法外,英国、法国、荷兰、丹麦、比利时、德国等,一改长期以来使用普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民法等非专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传统,先后修改法律,明确以专门法的形式实施EU-TSD。制定专门法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强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国际化的趋势。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新兴经济国家的排头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有必要融入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化的趋势中,遵循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惯例,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单独立法是预防打击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美国著名的商业秘密法专家R.MarkHalligan强调,美国高层特别关心中国的商业秘密安全。早在2013年2月,奥巴马政府总统执行办公室颁布了《美国政府减少盗窃美国商业秘密战略》,该战略列举了19个侵害商业秘密的重点案例,其中16个涉及华人或中国企业,占同期案件总数的85%。据美国知识产权执法调查员2018年3月致美国国会的知识产权年度报告,2017财年,在美国司法部检察官和联邦调查局对企业和国家赞助的商业秘密盗窃着手调查和起诉的9个案例中,有5个与我国有关。国外对我国商业秘密进行窃取、刺探、收买的案例,也时有曝光,“力拓案”就是一例。近期,我国不少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也成为有些国家的窥探对象,比如中国的高铁技术。经济间谍活动使境外企业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不但损害了我国企业的经济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我国维护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因此,为适应国际政治、经济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制定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适当运用域外适用条款,对防范和制裁境内外经济间谍提供有力的反制措施,也是反制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频繁对我使用商业秘密法律措施的有力武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起到了应有的法律推动和保障作用。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仍存在诸多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商业秘密保护法曾列入我国的专项立法规划,但迄今20多年没有任何进展。 

       1996年以前,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曾多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尽快制定商业秘密立法的提案。相关部委也曾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出商业秘密草案并报送国务院,说明我国在单独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方面曾经做过努力。进入新时代,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多,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迫切要求我们单独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这是我们主动应用法律保护手段参与全球竞争的顺势而为,更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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