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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被挂靠企业明知挂靠者参与“围标”而积极配合的,其行为应具有“串通性”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3日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8)浙1122刑初83号 
       赵某、王某、曹某等串通投标案  
       [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在缙云县小学教学综合楼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时任缙云县兆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被告人金某与通过招投标预审资格的缙云县群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缙云县中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某阳约定串通投标,再由被告人赵某联系浙江飞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徐某参与串标,然后确定由被告人金某支付其他入围公司6万~8万元,缙云县兆某建设有限公司按中标项目总金额的2%收取项目施工管理费。最终,缙云县兆某建设有限公司以投标价2065.0881万元中标该项目。项目投标结束后,被告人金某支付了串通投标费用共计34万元,其中支付给缙云县群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某20万元(被告人赵某代为支付给浙江飞某建设有限公司王某6万元),支付给缙云县中某建设有限公司朱某8万元,支付给被告人田某阳6万元。 
       2013年12月,在缙云县新区幼儿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时任浙江仙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被告人郭某德与通过招投标预审资格的缙云县中某建设有限公司、缙云县群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缙云县兆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飞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某阳约定串通投标,确定郭某德支付其他入围公司各10万元。在该项目投标前,缙云县仙某建设有限公司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投标,郭某德与被告人朱某商议,其变更挂靠缙云县中某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由缙云县中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郭某德负责项目施工,缙云县中某建设有限公司按中标项目总金额的2%收取项目施工管理费。最终,缙云县中某建设有限公司以投标价2066.84万元中标该项目。项目投标结束后,郭某德支付了串通投标费用共计40万元,其中支付给缙云县群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某30万元(被告人赵某代为支付给浙江飞某建设有限公司王某10万元、被告人田某阳10万元),支付给缙云县兆某建设有限公司曹某10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缙云县群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飞某建设有限公司、缙云县兆某建设有限公司、缙云县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赵某、王某、曹某、朱某、田某阳、金某、郭某德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1.被告单位缙云县群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2.被告单位浙江飞某建设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3.被告单位缙云县兆某建设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4.被告单位缙云县中某建设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5.被告人赵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6.被告人王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7.被告人曹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8.被告人朱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9.被告人田某阳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10.被告人金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11.被告人郭某德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