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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出借资质企业不知情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出借资质企业知情的情况下,行为人利用掌控的多个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3日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2019)鄂1125刑初379号 
       冯某串通投标案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12日,浠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浠水高标办)在浠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就浠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分六个标段)。被告人冯某得知消息后,便通过曾某、田某(均另案处理)借到深圳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某公司)等9家公司资质。被告人冯某在借用资质时与上述9家公司约定:这9家公司各自报名参加浠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六标段的投标、标书由各出借资质公司制作、投标保证金由各出借资质公司承担、费用包干,投标报价由借用资质人确定。2017年2月3日,浠水高标办发布投标控制价后,被告人冯某于开标前一两天,将其确定的各公司投标报价,通过曾某或田某分别打电话通知各出借资质公司。各出借资质公司根据被告人冯某提供的投标报价制作商务标。2017年2月7日,上述各出借资质公司各自派人到浠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投标。经公开开标、评标和复核,最终由被告人冯某借用的深圳东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954.31653万元。2017年2月21日,浠水县农村工作办公室与深圳东某公司签订了《浠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合同协议书(第六标段)》。合同签订后,深圳东某公司按照事先约定,将该工程交给被告人冯某实际投资建设,深圳东某公司从中提取管理费。该工程于同年10月完工,2018年1月通过验收。经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该工程获利58.128107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冯某为谋取个人利益,在投标过程中,采取借用多家公司建设资质,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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