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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论婚约财产纠纷中财产返还的条件及其范围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5日
一、彩礼的界定
    彩礼的认定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依照当地习俗,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二)以结婚为直接目的;(三)财物价值较大。显然,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了巩固爱情自愿赠予小金额财物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但,在订婚过程中或者订婚后,双方互赠的财物应当视为附条件的赠予,条件即为双方日后缔结婚姻,如果条件未成就,赠予应当返还。
    那么彩礼应当返还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约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二)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如果收了彩礼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彩礼理应予以返还。至于返还的金额应当综合考虑一下几种情况:(一)订婚后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的时间的长短;(二)双方未缔结婚姻的过错程度;(三)是否未共同生活购买家具或礼节上的必要开支等。
    二、以案说法
    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初订婚,订婚时男方依据当地习俗给予女方18.8万元彩礼及部分首饰,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行婚礼。2019年中旬,男女双方共同购买了一辆价值26万元的小轿车,男方出资14万元,女方出资12万元。2020年5月双方以性格不合为由分手,2020年6月男方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将女方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订婚后至分手前支付的彩礼共计39万元,其中包括:订婚时给付的18.8万元的彩礼、14万元的购车款、双方互发的红包、双方互赠的礼物、订婚时双方家长给予的红包、因举办婚礼预定酒店的定金、购买的衣物等。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彩礼的界定应当包括:订婚时给予的18.8万元、订婚时给予的金银首饰、14万元的购车款、订婚时双方互赠的礼物等。其中双方互发的小金额红包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不应认定为彩礼;订婚时双方亲属给予的红包、购买衣物的开销、预定酒店的定金等不能认定为彩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约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规定;未能缔结婚姻的,彩礼应当予以退还。在双方无子女的前提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着重会考虑以下几点:(1)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2)双方未缔结婚姻的过错程度;(3)当地人均生活水平;(4)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付出;(5)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是否为共同生活置办家具等因素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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