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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转按揭引发信用危机 卖主获一万元精神赔偿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8日

 房屋买卖是人生大事,合同、付款、过户、交房……处处有风险。对于买方来说,买了房子不过户风险很大,感觉就像被卖方锁住了咽喉;而对于卖方来说,卖房子不过户风险也不小,一不小心就能被买方“坑”了。
  来自浙江省天台县的徐先生就是一个卖房子的人。他卖掉的房子因贷款未还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约定由买方陈先生继续还贷款,结果陈先生由于多次未及时还贷导致徐先生上了征信黑名单,留给徐先生的是无法用自己的名字买房、贷款等“一地鸡毛”。无奈之下,徐先生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徐先生在浙江省天台县城有一套房子仍处于供房贷阶段。2004年,徐先生将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先生,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交易协议》,约定由陈先生付首期房款28万元,剩下的22万元由陈先生交付至徐先生用于归还房屋贷款的银行账户中,并且双方约定等陈先生还清房款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陈先生很快支付了首期房款。
  房子出售后过了几年,徐先生又看中天津某楼盘,支付了定金后却被开发商告知无法办理房屋银行贷款。经多方查询,徐先生发现自己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有多次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行为,《个人信用报告》显示逾期还款多达9次,而逾期支付的贷款正是上述出售给陈先生房屋的银行贷款。银行认为徐先生信用不良,无法再次贷款。
  2018年,徐先生回到天台县城后,想要购买某小区房子,后又被告知因信用不良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经商多年的徐先生对自身信用颇为重视,两次购房失败让其十分郁闷、寝食难安。
  2019年7月,徐先生将陈先生诉至天台县人民法院。
  失信难贷款全家两行泪
  徐先生向天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陈先生赔偿损失15万元。
  2019年11月19日,天台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先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陈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庭审中,徐先生认为,房屋后续房款支付过程中,陈先生多次未按约向银行归还贷款,造成他个人信用受损,其于2010年无法为购买天津的新房办理贷款。此后,陈先生又多次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房贷,造成2018年徐先生不能正常购买天台的商品房。陈先生的失信行为给他带来诸多损害,使其精神上承担压力,不能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对亲人及子女求学亦有不良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陈先生则辩称,自己确因银行贷款利率变化导致还贷不足,逾期支付了部分贷款。但徐先生在银行留有电话号码,其收到了还贷金额变化的信息却未告知自己,也是逾期还贷的原因之一。
  被告陈先生还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陈先生对徐先生准备购买新房无法预见,且徐先生最终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了该房屋,未产生实际的损失。徐先生虽被列入信用黑名单,但并未造成其财产损失,目前亦无法律规定失信会对其子女上学就业产生不良影响。即使从侵权角度看,徐先生有损害后果,其无法购房、子女就业问题均与陈先生逾期付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道路千万条诚信最重要
  天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信用报告》是我国银行系统审贷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无不良记录影响一个人银行贷款的难易程度、贷款额度高低以及享有何种贷款服务等,其反映的内容亦与社会对自然人诚实信用程度的评价相关,自然人维护自身信用的权利,具有人身属性。
  陈先生逾期还款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徐先生在金融领域评价降低、信用贬损,侵犯了信用主体的人格权。
  法院认为,陈先生因合同违约对徐先生的人身权益造成侵害,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徐先生作为信用主体,是自身信用的维护者,其将房屋转让给陈先生并约定由陈先生履行还贷义务,就应当预见到如果买受人逾期履行还贷义务便会损害其征信的后果。当出现银行催款短信时,徐先生本可以采取垫付款项、催促还款等补救措施以避免信用损失发生,但其没有重视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故对于信用损失的发生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行为方式、损害后果以及侵权造成徐先生精神痛苦等因素,法院判决陈先生赔偿徐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
  判决生效后,陈先生主动履行了精神抚慰金,该案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信用交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得以广泛关注,公民针对其在银行征信系统上留下的不良记录能否提起侵权之诉的问题,该案法官通过该案判决给出了肯定答案。
  此外,针对银行按揭贷款未还清的房屋买卖,双方约定直接由买受人承接银行贷款的还款义务具有较高风险,更加稳妥的做法应是由出卖人或者买受人涤除抵押权后,即出卖人先还清按揭贷款后再进行房产交易,这样可以避免因买受人逾期还款导致出卖人信用受损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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