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二)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8日
一
引言
近年来,企业合规问题已经引起法学界、律师界乃至企业界的高度关注。从字面上来看,“合规”具有“合乎规定”的意思。作为一种舶来品,“合规”在英文中的表述是compliance,通常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二是企业要遵守商业行为守则和企业伦理规范;三是企业要遵守自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假如我们仅仅从这一角度观察合规问题,那么,合规就会被简单理解为“企业守法”或者“企业依法经营”,这与我们通常说的自然人要“遵纪守法”,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
但是,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都制定了合规计划,并将其作为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就连一些国际组织,都制定了企业合规的基本指引或最低标准,并向会员国加以推广。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资管理部门也都通过了多份合规指南或者合规指引,引导国有企业建立并完善合规机制。这些合规指南或合规指引都提醒企业注意“合规风险”,强调将合规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将建立合规团队、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激活合规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
与此同时,一些西方国家对于本国企业或外国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已经将其建立合规计划作为是否起诉、是否定罪以及酌情减轻处罚的依据。甚至对于那些已经建立或者承诺继续完善合规机制的企业,一些西方国家逐步确立并实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与涉案企业达成有条件的和解协议,在考验期之内,涉案企业缴纳罚款,建立或完善合规机制的,检察机关或者监管机构可以撤销起诉。由此,企业合规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成为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不定罪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甚至成为对企业作出有条件不起诉的激励机制。
不仅如此,企业合规还可以被转化为一种重要的律师业务,也就是律师为企业提供的旨在防控法律风险的服务产品。在很多西方国家,企业不仅可以聘请律师协助建立和完善合规计划,而且在面临检察机关或监管机构调查时,还可以委托律师作为“外部法律专家”,与外部审计专家一道,对企业进行独立的合规调查,帮助企业诊断合规风险,提出合规管理的具体方案。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由律师独立完成的合规调查报告,还可以成为检察机关或监管机构对企业作出宽大处理,或者检察机关与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的依据。
如此看来,企业合规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要对企业合规作出全面的认识,我们需要为其设置三个维度:一是作为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也就是将合规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亦即将合规作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予以宽大处理的依据;三是作为律师业务的合规,也就是律师作为外部法律专家,为企业防控法律风险所提供的一种法律服务。
考虑到企业合规问题越来越引起我国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界的重视,但有关的介绍和分析有着“碎片化”和“片面化”的问题,因此,亟需有一种从整体视角对合规问题的全新研究。本文不揣冒昧,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企业合规在公司治理、刑法激励和律师业务等方面所具有的属性和功能作出初步的揭示,以推动这一问题的研究逐步走向深入,并对实现企业合规制度的中国本土化发挥一些积极作用。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