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关于产假和婚假的相关规定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4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婚假一般为3天。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2、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3、婚假、产假及男方护理假期间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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