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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债的法定转移情形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9日

1.“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关键是“代位求偿权”。债的法定转移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的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此时保险人成为新的债权债务人。

2.“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关键为“合并、分立”。法人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有连带债权的,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关键为“继承遗产范围内”。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可知,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也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4.“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关键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取代原出租人的地位,继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也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