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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展览会案例小则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5日

玩具协会举办玩具展销会,斗星公司借了护卫舰公司的营业执照,租赁云团公司的柜台,卖火牛公司生产的拼图玩具,大牛在该会展上购买了拼图玩具后,发现少了一片,在展销会结束之前大牛可以向哪些主体主张权利?

展销会中上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如果展销会举办期间,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如果展销会结束,由展销会的举办者承担责任;营业执照出租出借的,营业执照使用者及所有者均应承担经营者应该负担的责任。

本案中拼图玩具少了一片的质量问题,应认定为产品瑕疵,瑕疵产品属于违约责任,消费者应向销售者主张责任,与生产者无直接法律关系;
消费者是在展销会上购买此瑕疵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展销会举办期间,经营者仍在展销会上开展经营活动,消费者容易向其主张责任,由经营者承担责任有利于消费者维权。展销会举办者负有基本的审查和注意义务确保其招募的经营者在展销会上销售的商品质量合格,并收集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果,在展销会上售出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被发现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经营者不知所踪,消费者不容易向其主张责任。展销会的举办者也难逃失察之责,展销会结束后由展销会举办者承担“期后连带”的责任,承担责任后再向经营者追偿。本案中发生纠纷时,展销会尚未结束,应该排除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消费者应向销售者斗星公司主张责任。

销售者斗星公司借营业执照实施销售活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护卫舰公司作为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