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作为债务人,其与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
对于该欠条的性质而言,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由丙代乙向甲履行债务的意思,并不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同时,该约定亦不会导致原债务人乙公司免责的法律效果,乙公司并未退出债务清偿的法律关系,其应继续承担履行责任。
因此,亦不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本质上而言,二者向甲出具的欠条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在原债务人乙公司并不退出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丙加入到债务履行的法律关系中,由原债务人乙公司和丙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无因管理需要管理人在主观上具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主观意思。本题中,并不存在丙为了避免乙公司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问题。因此,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