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
物权凭证,是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有价证券。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购买的“面包券”未记载面包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因此,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凭证而非物权凭证。 合同解除的对象是尚未履行完毕且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后,双方交割完毕,表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甲公司不再享有解除与乙公司协议的权利。 面包券本身属于债权凭证,且凭证中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
因此,乙公司见到面包券后即负有履行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