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律师: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男方和女方自缔结婚姻存续关系的开端,婚姻中的一方或者两方为了维持婚后生活的各种开支,而对第三人担负起的债务。在武汉,有许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的问题,大家一般都会向武汉债务律师咨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三种情况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
第
一种是经过夫妻二人共同协商并签字确定而存在的债务,或者是夫妻当中其中某一方在婚姻存续关系中追认的原意共同承担的债务,都是属于夫妻之间共同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在夫妻两人婚姻生活中,其中以个人的名义为家庭生活中各种必需求的开支所担任的债务,而债权人主张此种债务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第三种情况则是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婚后生活中以他(她)本人个人的名义超出了日常生活开支之外的所需求担负的债务,而债权人以其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益,人民法院不应该支持,但是假定债权人可以找到有效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消费运营,也或是夫妻共同原意承担的除外。
在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以偿还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话,就应该以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也就是说,用于共同清偿的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双方的个人财产;但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而且,就算离婚后,双方也仍负有清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