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娱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五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月薪两万元。合同到期之前半个月,该公司处于节省成本的考虑,通知张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让其早日寻找新工作。张某向该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被公司拒绝。张某寻求武汉债务律师帮忙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0元。该公司答辩称:公司并未提前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合同自然到期终止;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案例中某娱乐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武汉债务律师认为:该公司并未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身为劳动者对于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是可预见的,不续签劳动合同也并未对其造成损失,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公司应当支付张某5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认为,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该问题不应当存在争议,确实2008年之前,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新规定。也就是说从2008年起,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不愿续签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案例中公司与张某的五年期劳动合同到期,该公司主动表示不愿续签,当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人说,那么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提供一份工资啊工作地点等均不利于劳动者的新合同,变相逼迫让劳动者不愿签订,能否以此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答案同样是否定的,武汉债务律师表示,该法条明确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劳动合同必须是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的条件,降低条件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