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刘是同学关系,出于信任,小王借给了小刘5万元钱,约定1年后小刘还款,并未约定利息,小刘只给小王打了一张欠条。1年后,小刘迟迟不归还小王的5万元钱,经过几次交涉后,小刘明确告知小王没钱还,且态度恶劣。 小王无奈之下,找到武汉债务律师寻求帮助,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小刘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将借条等相关证据提供给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刘在原告小王处借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枚,约定1年后还款。此款至今未偿还。律师看到此案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关于上述案例,律师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之间便形成了民进借贷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逾期不还,就是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和违约行为。律师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债权人主张债务人从逾期还款的日期起算起按照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15年1月1日,所以律师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