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现阶段由于我国金融体系不完善,使得有融资需求的小企业和个人被排除在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门槛之外。再因为民间资金所有者投资没有渠道,使得民间借贷产生了运作的空间,律师表示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相互补充,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公民之间的个人借贷
律师表示这是指借贷双方签订“借贷契约”,贷方将资金所有权转移给债务人,到期时由债务人返还等额的本金及相应利息.这是民间借贷的普遍模式之一:个人借贷往往出现在日常生活消费或是需要快速的资金周转活动中,比如日常购物贷款或资金短缺引起的生意周转等,具有借贷金额小、借贷周期短、利率水平高等特点.这类借款通常使用个人信誉作为担保,信誉度高的个人更容易借入资金.
二、公民与其他组织以及企业之间的借贷
律师认为这是由民间借贷个人或法人企业组织的资金融通活动.资金的需求者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而资金的供给者多是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的法人企业或持有闲散资金的个人.
三、依靠互联网十的趋势迅速发展的网络借贷
律师表示,这种形式的民间借贷通过互联网平台促使借贷双方联系并最终交易,提供多方面的沟通和交易渠道,网络借贷融资难度小了很多;减少了繁琐的程序而提高效率;具有很强的流动;更符合高速信息化时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