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L阿姨与M叔叔是再婚夫妻,L阿姨打算把她再婚前全款购买的位于城郊的房子卖了,并用该处置款到城区购买一套公寓,因担心会被认定为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向笔者咨询应当怎么办才好。
问题一:L阿姨结婚前购买的房屋出卖后所得钱款是否归其个人所有?
依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L阿姨的这套城郊房为婚前所购,无疑属于她的个人财产,无论该房产再婚后有无升值,L阿姨将该套房屋处置后所得款项仍应归其个人所有。
问题二:L阿姨将该房屋出卖后所得款再次购买新房,所购新房还属于L阿姨的个人财产吗?
依据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 “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L阿姨仅用房屋处置款再购新房用于自己居住,并非投资,在形式上属于将个人财产进行了置换,只是财产形态的变化,仍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律师建议:
鉴于房屋处置款属于金钱,而金钱又属于特殊种类物,容易与个人或夫妻其他财产混同,产生纠纷时,可能较难于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故笔者建议:1.L阿姨如果担心与再婚丈夫及其子女日后产生纠纷,徒增诉累,如果方便的话,为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笔者建议与M叔叔进行协商,对仅用房屋处置款所购新房的权利归属作出书面约定,当然能够进行公证的话更好。2.如果碍于情面等原因,不方便进行协商约定,则应将房屋处置款单独开户存放,专款专用,避免因财产混同导致的举证困难,这将有利于纠纷产生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