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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销售电子烟构成什么罪?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6日

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可能触犯数个罪名。例如,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首先要假冒他人注册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如果假烟是伪劣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不是伪劣烟草专卖品,则又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当前,电子烟领域比较典型的违法类型,是行为人在2022年10月1日之后继续销售口味电子烟。其中包括有商标的口味电子烟和“三无”口味电子烟(奶茶杯、可乐罐)。对于此类行为,烟草局和侦查机关的入罪逻辑分析如下:

1.口味电子烟属于电子烟产品

按照《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这一定义本身并不涉及气溶胶的成分、风味等因素。当前,烟草专卖局查获的奶茶杯、可乐罐等调味产品均通过电子加热方式将烟液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供人抽吸。因此,应当归入电子烟产量类别。

2.口味电子烟不能在市场中销售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雾化物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以奶茶杯、可乐罐为例,此类产品主推柠檬草、椰青、冰雪泉、蜜桃苏打、龙井清香等非烟草口味,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关于产品特征风味的规定。因此,非烟草口味的电子烟产品不得在市场中销售。

3.销售口味电子烟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的行为

有些口味电子烟(带有注册商标),违反了《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关于产品特殊风味的规定。“三无”奶茶杯、可乐罐等非法电子烟产品没有注册商标,不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规则》《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规定的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要求,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印发的《电子烟行政处罚规范化案由指引》,销售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电子烟产品、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销售不符合包装标识或警语相关规定的电子烟产品、销售未通过技术评审的电子烟产品,均是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的表现形式。

4.口味电子烟属于专卖品

口味电子烟违反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禁售商品。由于《条例》规定电子烟是专卖品,所以口味电子烟也是专卖品。

烟草、司法机关对上述行为的入罪逻辑,简要概括就是:因为口味电子烟属于非法电子烟产品,而电子烟属于烟草专卖品。所以行为人无证经营口味电子烟违反了国家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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