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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类罪的差与别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0日

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类罪的差与别

1、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两者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侵害的客体均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区别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财物是否已经先为其所持有不影响本罪成立;后者必须先正当、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2)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后罪侵害的是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后罪的主观方面则是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交还。(5)本罪属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者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两者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客体均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区别主要体现在:(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且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3)最高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贪污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3、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两者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体上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该二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没有归还的打算;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没有占为己有的故意。(2020)鲁1625刑初263号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裁判摘要:再者王新文支付的款项无论是以购买材料的方式套取还是以公司财物、预付款、保证金抵顶,都在汇金公司账上有记载或可以核实,王新文能够暂时使用但不能据为己有。综上,本案证据不能充分证实王新文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及客观上将合同款项据为己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新文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新文购买恒兴公司高精度薄板项目系其本人签字,合同上未加盖汇金公司印章,且事前事后均未得到汇金公司授权或认可,在此情况下,王新文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汇金公司资金购买恒兴公司的轧机设备,从而可以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营利活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挪用资金罪。其辩解及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