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南京离婚律师汤圣泉:协议离婚是否必须以“感情破裂”为标准?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10年08月14日
                               热线:18912980758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登记离婚是否要求“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见,登记离婚并不需要审查是否“感情确已破裂”。


 汤圣泉律师秉承“专业高效 严谨务实”的法律服务理念,努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QQ:891396360 
咨询热线:18912980758 
E-mail:tangsq213@163.com 
传真:025-83237699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6号6层604室(省司法厅旁) 邮编:210024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