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如何对行政征收行为申请信息公开?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1日
【案情介绍】
2009年11月17日,王x到xx市x区x镇人民政府中请公开政府信息并递交了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1、依法查阅2006年刘xx、张x相关征收的全部,包括(补偿协议;解除土地承租合同协议或其他补偿方式;镇政府出具补偿总款的收据;刘xx跟租户们有关征收补偿协议或镇政府跟租户们的征收补偿协议;及x镇政府征收的法律依据补偿标准);2、2004年唐、张两家有关征收的全部,包括(补偿协议;解除土地承租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安置协议:及x镇政府征收的法律依据补偿标准)…”因王x申请书中的中请事项不明确,被告工作人员要求其填写《x区x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王x按要求在该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一栏中填写:“1、2006年刘xx、张x有关征收的全部和镇政府征收依据的法律标准;2、2004年唐、张两家有关征收的全部和镇政府依据的法律标准;3、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征用土地范围面积”,并递交了申请书。x镇政府于当日予以受理并向王x出具了受理登记回执。经查,x镇政府认为王x申请公开信息第1项针对的是2006年刘xx、张x有关征收的全部信息,因该信息涉及第三人利益,需征询刘xx、张x意见。后因尚未与第三人联系上,被告决定延长答复期限,并于2009年12月3日书面通知了王x。同年12月8日x镇政府向刘xx、张x送达了征求意见函,第三人张x、刘xx书面申明不同意被告以政府信息形式予以公开。
被告审查后于同年12月12日作出x政信第1号一答《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王x: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答复如下,权利人不同意公开,因此,本机关不予公开。”同日,镇政府向王x送达了上述告知书并制作了送达笔录。被告在送达时向王x答复了其申请的第2项信息内容,主要答复为:“你申请书第2项申请,在接到申请书时曾要求你予以明确,因到现在你没有明确,而且我们也去镇档案室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所以答复你如果你不能提供具体申请内容,我们无法答复。”
王x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王x诉称,其申请的内容明确且不涉及第三人隐私,要求被告依法公开。
被告x镇政府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因涉及第三人的“个人隐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不得公开的”范畴。故书面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该行为符合规定。其他要求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无法公开。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x述称:第一,被告向我方征求是否公开与我方有关的关信息和我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信息是属实的;第二,认为该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同意公开。
【判决结果】
责令被告xx市x区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对原告王x提出的关于“镇政府跟租户们的征收补偿协议;x镇政府拆赶还的法律依据补偿标准”的申请内容依法作出答复。并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王x申请政府公开的信息是否应该公开?
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并提供查询的便利。对于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征询第三方的同意。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开。根据王x在2009年11月17日提交的申请书和填写的申请表,其要求公开的“镇政府跟租户们的征收补偿协议;x镇人民政府征收的法律依据补偿标准以及x镇人民政府征收的法律依据、补偿标准”的内容与第三人的个人隐私无关,x镇人民政府以王x的申请涉及第三方的利益,权利人不同意公开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被诉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所以针对该部分政府应当公开信息。
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申请公开“2004年唐、张两家有关征收的全部”部分,申请人对“唐、张两家”没有提供全称,描述不明确、不具体,在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告知其对该部分作出更改、补充后,原告仍未提具体、明确的申请,故其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专家提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被征收人有效保护合法财产权益的方式之一,也是被征收人实现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哪些内容是可以申请公开的。这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9~12条中有详细的列举。其中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原则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当公开,并书面通知第三人。对于要求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完善后依然予以公布在《征收条例》中,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有了很大进步。其中涉及政府应该公开的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房屋的调查结果、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情况。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被征收人实现其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且可以使征收的过程更加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最
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征收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征收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182房屋征收拆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症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子以公告。补偿块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
第二十九 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