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调换是指征收部门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房屋产权调换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主要方式之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房换房”。对于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规定,被征收人应关注以下问题:
第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异地调换,二是原地回迁。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此,旧城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征收部门提供原地回迁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结构、户型、朝向、价款等。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在协议上载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结构、户型、朝向、价款等条款,防止征收部门出现违约的情况。
第三、产权调换房屋是否已经建好。如果产权调换房屋尚未开始修建或者尚在修建之中,这样对被征收人而言风险是比较大的。因此,此时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务必约定好日后的交房时间,以及过渡期间政府提供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的具体标准。
第四、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在实践中,部分征收人为了节约成本,提供的产权调换的质量、功能、环境等方面都比较差,有的甚至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规定,给房屋使用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有的甚至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是“豆腐渣工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质量问题没有约定的,须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房屋作为一种建筑产品,无论如何使用,首先应当保证安全,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