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将房屋征收补偿活动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收回房屋,第二个部分就是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最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就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因房屋征收决定一经作出,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就被依法收回,对被拆迁人的权益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了解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和作出程序。
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律规定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才能作出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房屋征收原因。
2. 房屋征收决定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3. 征收范围、征收对象。
4. 房屋征收部门和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5. 征收补偿方案。
6. 不服房屋征收决定的救济途径。公告中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有权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告知其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及有管辖权的法院。
7. 作出主体。
8. 作出时间。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在作出之前,需要符合以下法定程序:
1.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当地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当地行政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2.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当地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登记。当地行政机关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结果应该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4. 征收补偿费用的到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