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
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
公平补偿。”这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获得补偿的法律依据。
房屋所有权人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
涉,它是一种最充分、最完整的财产权或物权。房屋所有权人是享有房
屋所有权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占有权,是指产权人对
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使用权,是指产权人按照房屋的性能和作用
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收益权,是指产权人收取房屋所产生的利益
的权利。处分权,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屋进行处置的权利。
占有权和使用权,除所有权人自己行使外,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由
非所有权人行使,用益物权人就是所有权人行使房屋占有、使用的
种方式。处分权是房屋所有权的核心,是房屋所有权中最根本的权利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一般只能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房屋所有权)应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因他人的不法
行为,致使所有权人无法行使上述权利时,所有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排除妨害。如果他人的行为对所有权人造成
所有权是房屋财产权的核心内容,是最充分、最完整的财产权,征
害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收公民的私有财产对财产所有人给予补偿,是财产征收补偿的应有之
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房
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
权利凭证。因此,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中载明
的权利人即是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所确定的权利人死亡或者离婚析产等情况下
导致权属证书中所有权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的,显然无法通过《房屋所
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直接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此时应分别不同的情
况予以确认。
1.房屋权属证书中所有权人死亡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可依被
继承人所立遗嘱或者继承人之间的书面继承或者析产协议,或者依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确定所有权人。
2.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卖双方无争议的,可依据房
管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确定买受人为所有权人;有争议的应当以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裁
决书调解书确定所有权人。不当增加补偿费的房屋买卖,应当不予认
3房屋析产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可以先由当事人各方
就析产问题订立的书面析产协议,或者以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确定所
有权人。不当增加补偿费的房屋析产,应当不予认可。
4.改建、翻建、扩建或者新建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经过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翻建、改建、扩建及新建房屋,可以将经规划
部门批准的申请人确定为所有权人,或者责令有关当事人办理产权登
记后依法确认。暂停期限内,不当增加补偿费的房屋改建、扩建、翻建,
应当不予认可。圆E
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包括单独所有的房屋产权人,同时还包括共有
情况下的房屋共有人。单独所有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为一个人,房屋共
有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为多人的情况。房屋单独所有时,房屋补偿归房
屋所有权人单独所有,房屋共有时共有人未对房屋进行分割的,房屋补
偿归共有人共有,共有人对房屋进行分割的(房屋必须可以分割),可以
按单独所有对各共有人分别进行补偿,补偿归各共有人单独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