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生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近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甲如同关
(四)中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
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染量土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