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实施单位在征收部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转委托。征收部门对实施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开展的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实施的后果负法律责任。如果在此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有过错的,征收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追偿;如果实施单位超出委托范围进行活动造成的后果,由其自己承担责任。由此也可以看出,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如果在此过程中,实施单位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的份额时应该如何解决,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我们认为从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仍然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