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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征收补偿的原则、当事人和范围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6日
征收补偿的原则、当事人和范围
一、征收补偿的原则
对征收实行补偿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
些现代法
治国家做法是在宪法中明确征收补偿的原则。如法国《人权宣言》第
17条规定:“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需要所显然
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受剥夺”;美国
《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补偿,任何人的私有财产权均不
得被征用为公共使用”;日本《宪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私有财产在
正当的补偿下可以用于公共的目的”;等等。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家可以征收国有
士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
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因此,依据《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国家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不
动产实施征收。法律明确规定实行征收应当给予补偿,但却没有规定
征收补偿应当遵循的原则。《物权法》以及《征收条例》的颁布施行,才
把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确定下来。
(一)公平补偿原则
公平补偿,又称正当补偿或者公正补偿,是从完全补偿说和适当补
偿说中发展而来,事实上是对各种学说的一个概括和继承发展。完全
补偿说侧重于保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利益,适当补偿说侧重于社会公共
利益,而公平补偿说则是在被征收人利益,社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
间进行公平衡量后作出的判断。
公平补偿原则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本征收项目涉及的所有被
征收人都应当获得公平的补偿,按照既定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开、公平、
合理的补偿,二是此征收项目与彼征收项目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都应
当获得公平的补偿:三是补偿标准和市场标准相吻合,通过市场评估价
进行衡量,为了确保客观评估,应当打破评估执业的地域性,通过市场
而非行政手段干预评估。奶前,金度前
(二)住房保障原则
将人好雷,件
所谓住房保障原则,是指在对房屋征收实施补偿时,不应只是针对
个别财产的财产价值补偿,而应当着眼于作为整体的被征收人的住房
条件予以补偿。比如在某个一线城市,政府因需要在一个闹市区搞旧
城改造而征收房屋,这里的居民自然需要搬迁。但如果这里的居民绝
大多数是生活困难职工,日子过得较为艰辛。如果他们选择货币补偿,
因为原先的住房面积小,装修也很破旧,得到的补偿虽然与原房屋等
值,但在现今的房价下仍然无法在临近区域甚至远郊区域买到一套房:
而他们如果选择产权调换,也根本无法承担由之带来的房价差额。这
时他们该怎么办?也许有人会说,征收改善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理
应自己承担一部分费用。这种观点不是没有道理,但也应注意的是,如
果房屋不被征收,这些人无论生活多么艰难,他们好万也有一个属于自
己的“家”,虽然征收给了他们同等价值的补偿,却让他们失去了自己
的安乐“窝”。由此出现了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对被征收人实行等值
补偿,被征收人就没有了“家”;如果要给被征收人一个起码的“家”,补
偿额就会超过补偿物的价值。两难之下如何是好?《物权法》第42条
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
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被征收住宅的居民,明确规定应保障其居住条
件,让“居者有其屋”。这不仅仅是着眼于财产上的补偿,更是体现了对


公民生活权利的尊重。
定中斯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酒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
柳江。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暴力追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角
事责任。因此,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收相对人的某一基本生活资有
时,其补偿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对该生活资料的最基本需求。一些城市
在这方面已有了成功的经验。比如,青岛市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有
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在补偿时应当对公摊面积给予补贴等。
(三)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征收条例侧》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
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
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这样《征收条例》把“先补偿、后征收”作为、
个原则确定下来。
“先补偿、后搬迁”,是我国在房屋征收的长期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经
验,既有利于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又能够有效保障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不论在自行搬迁还是在强制拆迁中,都必须贯彻“先补
偿后征收”的原则。在自行搬迁中,征收人在履行补偿协议中约定的
补偿义务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在
强制拆迁中,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
迁时,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
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
申请。“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当是全
部补偿,补偿到位、实际补偿。如果是房屋征收部门仅支付了补偿费
用,也不算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同样,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指明用
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等,而未实际交付房屋,也不
算履行了“先补偿”义务。当然,如果被征收人同意在补偿全部实现以
前搬迁的,法律则无禁止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