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一)刑事责任1.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采用暴力殴打他人,如果造成被征收人轻伤以下后果的,按照《刑法》第293条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伤害的,按照《刑法》第234条、第235条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第232条、第233条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2.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强行进人公民住宅,按照《刑法》第245条可能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又对房屋以及其中的财物进行了破坏按照《刑法》第275条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3.在拆迁过程中,采用聚众闹事、打砸等方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的,可能构成《刑法》第290条和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4.在拆迁过程中为了达到使被征收人搬迁的目的绑架儿童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可能构成《刑法》第239条、第238条规定的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5.通过贴传单或者漫画来侮辱被征收人或其相关人,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二)民事责任在暴力强拆过程中给被征收人或者其他主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二、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按照《征收条例》,并不是所有行政主体都享有强拆权,享有强拆椒的也并不是对所有的建筑都享有强拆权。此时的行政主体就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享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这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选种拆迁可以由上述主体自已组织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其他组织代为执行;第二种是无权实施拆迁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自已实施拆迁或者越权指使黑社会或者拆迁组织进行拆迁,这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1.刑事责任。享有强拆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越权实施拆迁,或者无权的机关或组织实施拆迁触犯《刑法》的,构成单位犯罪。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2.行政责任。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行政主体违法进行拆迁给被征收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负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