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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格法律责任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9日

法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专业的估价中介服务机构,对其评估行
为和评估结果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
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
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
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3.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
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具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本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
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
元以下的罚款。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
法设立分支机构的;(2)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违反规定承揽业
务的;(2)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3)违反规定出具估价
报告的。
7.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
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的,由其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9.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
秘密和业务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平
10.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给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给予房地产估价机构
资质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给予房地产估价机构
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给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
的:(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4)不履行
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