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乘坐某公司5路公交车,因其到站下车后发现其佩戴的手镯遗失,遂起诉该公交公司要求赔偿。某公交公司委托应诉后,律师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事发车辆的车载行车记录的监控视频,证明公交公司对手镯遗失无过错,且某某诉称的手镯并未遗失在该公交车内的客观事实。后法院认定,公交公司对某某手镯的遗失并无过错,某某也无证据证明其所称的遗失手镯的价值,故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关于“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驳回了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