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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之间借款,分手时是否需要返还?

作者:陈智辉律师  时间:2015年05月21日
20122月,林某(男)与黄某(女)确定了恋爱关系,在二人交往期间,林某先后5次主动为黄某偿还房贷总计4万元。但事后,这5次代为清偿房贷的款项黄某都向林某补写了借条(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31月,林某与黄某因感情原因正式分手,林某要求黄某偿还代为清偿的房贷4万元,黄某则认为林某自愿为其还贷应为无偿赠与,并一直拒绝偿还,故林某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诉请法院要求黄某返还4万元并要求给付利息。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林某与黄某之间的纠纷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85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见,赠与合同是双方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还要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赠与合同不成立。本案中,黄某向林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恰恰证明了黄某不同意接受赠与,因此该赠与合同不成立。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法院最后判决黄某返还林某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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