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公有住房二三问(二)
作者:万方亮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0日
前文我们介绍了公住房的由来和出售、出租。公住房由于具有可买可租的性质,在权属的分割中既会涉及所有人,也会涉及租赁人。那么,公有住房与普通住房的产权转移有哪些不同之处?作为公住房系列的第二部分,我们从房屋使用权的分割方面来介绍。
Part 1 离职时,公房产权如何处理?
有的人问,“如果我离职了,是不是单位就可以收回我的公房?”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看房主是否具有房管局办法的所有权证,如果已经取得了这一项权证,则单位是不能收回房屋的。但是,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附条件约定终止劳动关系就要退还公房,应该优先按照合同的约定。
Part 2 离婚时,公房的产权如何分割?
我们在此处指的离婚财产分割仅指没有夫妻单独约定的法定分割方式。通常来说,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参见《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公房产权在结婚前取得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夫妻对产权占有的权属不同,也会对财产分割方式产生影响。当职工以成本价或市场价取得,则拥有了公房的完全产权,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如果是职工以标准价取得了公房的,一般情况下只拥有部分产权,此时房屋是归一方所有,但拥有者要给另一方房屋的经济补偿。当双方无法对房屋权属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谁使用,但不直接判决房屋权属。
Part 3 拆迁时,公房承租人有无拆迁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看出,即使是承租人,当公房拆迁时,也能得到有关的拆迁补偿安置。
以上为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律师业务近十年,对公住房所作的介绍,希望能给各位读者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