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房产证失效,要换新?
作者:万方亮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5日
最近,在网络上有传闻旧的房产证失去效力,必须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才能在法律的意义上确认房主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事实真的如此吗?首先,我们来搞清楚什么是“旧的”房产证,什么又是“新的”不动产权证。
1、房产证vs不动产权证
房产证和不动产权证究竟有什么区别呢?不动产权证对比房产证,内容更为详细,增加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的编号,由一串28位的数字组成)、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内有多项防伪标记,并且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字样。
2、房产证一定要更换新证吗?
从2016年年底开始,全国大多数地方都颁发不动产权证来代替原来的房产证。这源于2016年国土资源部的工作任务,“要力争今年年底前所有的市县停发旧证、颁发新证。”但是,新证(不动产权证)的普及是否意味着原先的房产证就失效了?新证与旧证都具备法律效力,持有旧证的房主可以自主选择更换还是不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如果不动产的权利发生了变化,新的产权人会被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如果不动产的权利未发生变化,则无需专门换取新证,旧的房产证也具备与新证相同的效力。
主要依据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后,才能停止使用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林权登记表册、草原登记表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草原使用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居民海岛使用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对房产政策进行的分析、介绍,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纠纷业务近十年,希望能为您在房产权证的效力问题方面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