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个人房屋婚后升值,离婚时增值部分怎么分配?
作者:万方亮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6日
2010年,刘某(女)购买了一套住房,同年刘某与方某结婚。但是,后来由于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此时,房子已经升值,方某向法院申请对房子增值部分进行分割。那么本案中,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
要想解决以上两个问题,首先搞明白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上面两个法律规定我们只能得出“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姻期间的增值部分怎么算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孳息?什么是自然增值?
孳息其实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下的蛋、牲畜生的幼崽等等;
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等等;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果是自然增值和孳息的话,那么婚前的财产并不会在婚后转化为共同财产。那么房屋属不属于自然增值呢?
自然增值是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自然的增加某个东西,就是非人为的增值。对于房屋的自然增值来说,主要指房屋在未来一段时间后的房屋价格的上涨。房屋的人为增值是对房屋进行装修以及改造、改建和重建和添加等而带来的房屋价格的上涨。
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房屋的价格上涨,属于自然增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房屋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如果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双方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刘某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那么刘某就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虽然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是,如果说婚后有共同还贷的情况,那么离婚时,针对还贷的部分和增值的部分,另一方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本人认为,此规定的“财产增值部分”不应包括“自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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