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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房屋登记要“共同申请”吗?
作者:万方亮 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4日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这是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房屋登记要“共同申请”吗?通常意义上,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遵循共同申请的原则。具体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买卖;(2)交换;(3)赠与(遗赠除外);(4)抵押;(5)典当;(6)分割;(7)合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大部分的房屋物权变动都是基于双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只有法律行为的双方主体都到登记机构进行申请,才能让登记机关进到审查义务。给予双方的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这是申请的一般方式。另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对共同申请区分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申请事项。共同共有的房屋,需要全体共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但是,房屋登记只能“共同申请”吗?
少数情况下,房屋登记可以单独申请。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对房屋登记的申请进行的分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纠纷业务近十年,希望能为您在房屋登记方面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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