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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签没签,如何来证明?
作者:万方亮 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04日
  2003年10月,张某与陈某离婚。2005年4月,张某病逝。2005年6月,陈某起诉张某法定继承人主张离婚后发现的现由吴某居住的房屋财产分配权,被法院驳回。
     2008年6月,吴某持两份购房合同及相关证据(补充协议复印件、张某出具的委托书、证人证言、契税完税证、由张某签字的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产权证原件等证据)起诉陈某及张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该合同显示系2002年吴某与张某签订,房款15万元,其时该房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该两份合同尾部签名栏物张某签字,其中一份封面还打有“X”。
    吴某提供的两份买卖合同中,张某签名虽非在合同尾部一栏,但陈某对张某签名的真实性未提出明确异议,故签名的真实性可认定;其中一份合同封面上虽有“x”,但并不能以此推断该份合同作废。系争房屋产权证载明张某一人,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吴某有理由相信张某行为系代表夫妻的共同行为;同时,吴某提供了相关购房手续,结合吴某实际入住系争房屋、陈某与张某之后的协议离婚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等事实,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已形成证据链,故应认定吴某与张某间买卖合同有效。
    张某对系争房屋产权转移有协助办理的义务,鉴于张某已死亡,故上述配合义务由陈某及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承担,故各被告应协助吴某办理过户。
    附:《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的关于合同签订的真实性判定的总结,希望能为您提供更多帮助。更多法律信息请关注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的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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