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9:30至12:00;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条件 |
1.离婚当事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智力低下等情形); 4.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5.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所在地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 |
所需材料 |
1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须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北京居民须持本人的户口簿(户口卡上婚姻状况一栏应注明“有配偶”,未注明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须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 1.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收费标准 |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元/对; |
收费依据 |
1.《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2.北京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婚姻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045号)。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
办公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东大桥路口东北角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大楼一层东北门)。 |
咨询电话 |
96156(24小时人工) 65395015(人工)65395016(人工)65395018(人工) 65862999(语音)65866660(语音) |
备 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三)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四)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书面证明变动原因的; (五)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译的; 上述情形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办理协议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