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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我国的涉外军事行动—索马里护航
作者:杜伟华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10日
中国政府保护国家利益和国社会的共同安全,派遣军舰前往索里海域航并海盗实施打一军事行有安理会的授权,符合国家主权平等的国法基本原,中国对海盗行为有适当的管,军舰的行线也符合国海洋法定的航行制度,因此,索马里护航完全符合国法的相关要求。
键词法  安理会 索里 海盗 海洋法
2008年1月到11月间中国船只频繁途经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其中20%受到过海盗袭击。护航行动是我国按照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和相关国际法决定的,对维护国际海上通道畅通和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府派出军舰至索里海域(包括丁湾)保障中国和中船只的船舶和人安全以及世界粮食划署等国织运送人道主船舶的安全符合国家利益和国社会的共同要求,在国法上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一、安理会授权
20081216,合国安理会就打里海盗问题全票通1851号决,是安理会自今年6月以来通18161838号、1844号决后第四份有关打里海盗的决。根据安理会的一决,安理会授权各国使用一切必要措施”,阻止海盗以索基地对过往船舶发动袭击,包括各国武装力量可以使用索海和空域。在索里沿海打海盗行的所有国家和区域与愿意押海盗的国家立特别或做出安排,些国家、特别是区域各国的法人随船登船,以便在打中被拘留的海盗和武装劫行行起
合国章》第2:“合国在持国和平与安全之必要范,合国会国遵行上述原。因此,所有的会国包括非会对联合国安理会做出的打海盗的1851号决当一体遵守,不得背。海盗行为作为国际犯罪,必然引发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同国家的船只和人员经过索马里、亚丁湾海域,可能会遭到来自不同国家海盗的袭击,从而引发国家责任,关系到国际的和平与安全。从个意上来,合国安理会的决完全除了中国军舰前往索里打海盗的法律障碍,使中国军舰海盗行有法可依。
二、主权平等原
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和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的成要素,没有主权就不成其国家。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理自己的内和外事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原也是国法的基和前提,其它国法原均是国家主权原的引申和。中国军舰航索里的行完全符合国家主权原。根据合国安理会决文件,各国入索海打武装劫船行,里政府同意。国际主权平等原则要求充分尊重索马里的主权,如果未里政府同意而巡航在索有主权的海域内,其合法性在国法上是可疑的,这并不违背《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的规定,《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都有维护国家和平与安全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各国可以无视他国主权而肆无忌惮的打着维护国家和平与安全的旗号而干涉他国内政,各国应在尊重他国内政的前提下来维护国家的和平与安全。因此各国政府包括中国政府的行在捍己国权力的同,妥善照里的主权。
三、国际法上的管辖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到107条专门规定了关于制止海盗的内容,海盗行为一般被定义为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或海上犯罪活动。该公约第101条规定:“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我国于1996年正式批准了这一公约。中国军舰护航索马里海域并打击海盗的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管辖权的法律依据的。
1、保护性管辖权
首先是保护性管辖权,是指一国对外国人在外国所犯的危害该国国家或国民重大利益的罪行有管辖的权利。从2008年1月到11月,中国或中资船只共有1265艘(次)经过索马里海域,其中80多艘受到海盗袭扰,海盗的袭扰已经给中国或中资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原先一条船的保费低到只有几百美元,如今已经上涨到1万甚至2万美元。如此巨额的保费让很多公司难以承担,干脆放弃走亚丁湾、红海海域,而远走非洲好望角。由此增加的航行时间与成本也是非常巨大。可以看出,索马里海域海盗的行为已经给中国造成利益的重大损失,因此中国政府对该行为有保护性管辖的权利。中国在对海盗行为行使保护性管辖权时,法院在审理纠纷过程中,如果所涉一方当事人或相关证据在法院所属国以外,如何向有关当事人送达传票或在相关国家调取证据,这又关系到国际私法上的问题。因此中国在行使保护性管辖权时,应全面运用国际法和国际私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2、普遍管辖权
其次是普遍性管辖权,是指各国对于国际法上的严重罪行有管辖的权利,不论罪犯的国籍,犯罪地位与何处,哪国直接受害。该管辖权的根据是这些严重罪行具有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危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性质,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行动,使这种国际罪行受到应有的惩罚,以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海盗罪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一种国际犯罪,已有几百年历史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是用了8条的篇幅,对海盗行为的定义和惩治做了规定,公约第100条明确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该公约进一步确认了各国对海盗这一国际罪行的普遍管辖权。因此,中国在该海域即便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对这种海盗行为也有直至的义务,何况中国的国家利益也受到了相应的损害。然而,海盗行为作为国际罪行,各个国家都有普遍管辖的权力,所涉各国法院可能都主张管辖权,这就可能引发管辖权冲突,究竟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或者可否适用某个国际条约来处理此纠纷,各国就海盗行为在面临管辖权冲突时,应根据有关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或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来解决这一问题。总之,中国政府的行为是有充足的管辖权依据的,即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的重叠支撑。
四、国际海洋法规定的各项通行权利
1、中国军舰在途径海域所涉及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有通行的权利
中国政府派遣3艘军舰远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3舰组成“中国第一支远洋护航舰队”,于2008年12月26日从三亚起航,积极投身国际社会的“反海盗”大潮中。经南海、马六甲海峡,穿越印度洋,总航程4500海里。在这一穿越过程当中,途经的海域在法律性质上分别涉及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峡和公海,中国海军在这些领域内具有通行的权利。
2、中国军舰在马六甲海峡有过境通行权。
1982年《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对“岛国内海原则”作了进一步的确认和限定。这意味着国际社会承认马六甲海峡不属于“国际海峡”的国际法律地位以及海峡三国对马六甲海峡的主权和管辖权。虽然如此,但该海峡作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仍然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过境通行制(transit passage),即所有船舶或飞机,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或飞跃的自由。中国作为海峡航道使用国,在遵循不损害沿海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义务下,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3、中国军舰在印度洋有航行自由权。
中国穿越印度洋的部分在法律性质上大部分属于公海,而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是公海法律地位的核心。公海航行自由是指每一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均有权平等地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不论军用船舶或民用船舶),有权自由航行,不受别国侵犯。而该海域的其它部分主要是印度洋沿岸国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水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其他国家船舶也同样拥有航行自由的权利。
4、中国军舰在索马里领海有无害通过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7条规定了“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情况下,无需事先申请核准,均享有通过沿海国领海的权利。而该条内容规定在“适用于所有船舶”的标题下,而各国在“所有船舶”的解释问题上发生了分歧,有国家理解为包括军用船舶,有国家理解为仅指民用船舶,不包括军用船舶,比如我国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对外国军用船舶通过我国领海规定了批准制度。但即便是否认军用船舶无害通过权的国家也不否认军舰在事先获准的情形下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索马里驻华大使穆罕默德阿威尔接受《中国日报》采访时还讲道:“索马里领海随时欢迎中国海军前去打海盗!”这意味着中国军舰可以进入距离索马里领海基线12海里的领海内,巡查是否有海盗出没,并做出相应的行动。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国军舰到索马里海域开展反海盗行动,是一个负责任大国在国际法框架内的正常军事行动。但这毕竟不是解决海盗猖獗问题的根本的长远之计。本着全球治理的视野与策略,国际社会应制定综合性战略,在政治、军事、经济、外交、司法等各领域齐力推进索马里问题的综合解决;国际社会应帮助索马里加强本国能力建设,并开展区域内协作。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1838、1846、1851、1897号决议
[2]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3]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
[4]何学明主编:《透视索马里海盗》,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
[5]王虎华.国际公法[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6]张海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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