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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浅析债权撤销权
作者:杜伟华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26日
债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债权撤销权意在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因债务人的恶意行为而受侵害,债务人恶意处分其财产、新增债务的负担或其他抵押物权的设定都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款规定债权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不主张权利而导致实体权利消灭所经过的期间。其与诉讼时效有的区别是:第一,诉讼时效的起点,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时起算;除斥期间的起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发生之时起算。第二,因除斥期间经过,实体权利自然消灭;诉讼时效经过,债务人不作时效之抗辩,法院不得适用。第三,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延长。
由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多在债权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即使为债权人所知,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后果,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享有债权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否则将丧失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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