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六级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案例分析)
【案例来源: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案例选】
【当事人(均为化名)】申诉人:乌军,男,汉族,195/年/月/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力,公司法律顾问。
【案情介绍】
申诉人于2008年4月12日开始到被诉人单位公司上班,并在被诉人下属的//园项目部工作,任安全员一职,一直工作至2008年8月/日发生工伤事故当日。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没有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没有交纳任何社会保险,申诉人月工资2100元。
2008年/月/日申诉人因工作原因在工地受伤,后被现场工友张某等人送往长庆医院就诊,当天中午转入西安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骨折并圆锥损伤,北部皮肤软组织挫伤。
2009年6月12日申诉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渭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8月10日做出工认字(2009)第//南市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申诉人为“工伤”,2009年10月15日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笔误补正通知书就有关笔误做出补正。
工伤认定决定做出后,被诉人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工认字(2009)第//南市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经依法审理查实,渭南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25日做出渭政复决字(2009)49号渭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渭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认字(2009)第//南市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后涉案当事人并未起诉,该决定书依法生效。
2010年3月9日申诉人依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经医疗专家鉴定,渭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0年4月26日依法做出渭南市劳鉴字(2010)第0//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六级。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工伤与疾病有关。鉴定结论做出后,双方对此结论都没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该鉴定结论生效。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本应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但却没有办理,因此应承担所有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发生工伤事故后,被诉人一直敷衍推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申诉人还认为,被诉人违反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没有和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因此,申诉人委托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一、解除劳动关系。
二、支付双倍工资23100元(2100*11)
三、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67919.48元。
1、医疗费15661.48元
2、后续手术费:10000元
3、陪护费:2900元(50元/天*58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30元/天*58天)
5、营养费1160元(20元/天*58天)
6、停工留薪期工资25200元(2100*12)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200元(2100*12)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029元(2049*21)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029元(2049*21)
【仲裁审理】申诉人依法提出仲裁请求并充分举证,被诉人进行质证并就申诉人部分请求和证据提出质疑,但始终未提供任何证据。
【被诉人答辩意见】1、申诉人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2、申诉人工资为1800元,并非21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基数应该为本人工资1800元/月。4、医疗费中外购药物费用不认可。5、认可其他仲裁请求。
【余伟安律师代理意见】余伟安律师认为:
申诉人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本应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但却没有办理,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工伤实行市级统筹,因此申诉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渭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渭南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等规定提出如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诉人之答辩纯属无理狡辩,无任何法律依据。
【仲裁结果】余伟安律师代理申诉人申请仲裁后,被诉人即有意向和解。后经仲裁委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工伤保险待遇十万元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并于签收调解书当日履行完毕。
【余伟安律师总结】该案从事故发生到调解解决历时两年半。申诉人主要是在工伤认定阶段耗费了很大精力。由于被诉人一开始不想承担责任,因此不给申请工伤认定,申诉人申请认定后,被诉人又对工伤认定不服并提出了行政复议。最终申诉人工伤认定结论生效。被诉人又多次提出和解,但并未有实质行动,申诉人在被诉人“和解”的圈套中耗时近一年。最终申诉人委托本律师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申请提交后,很快案件朝着申诉人预期的方向发展,在仲裁风险的逼迫下,被诉人的“和解”越来越有诚意。鉴于申诉人未请律师曾表态要求7万元一次性解决等情况申诉人最终与被诉人达成10万元一次性解决方案。整个调解伴随着仲裁庭审结束快速进入实质解决阶段。可以说,在律师的把握下,拒绝了被诉人所谓的分期付款方案,坚持一次性解决方案,最终快速解决。拿到赔偿款的申诉人自己感慨:“早知道这样我早就请律师仲裁了,以前没请律师被人忽悠浪费了太多时间啊……”实践证明,维权要积极,要积极使用法律武器,适当地借助律师的力量,自然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