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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市场格式合同法院判无效,承租商户利益得保护
作者:余伟安 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06日
市场格式合同法院判无效,承租商户利益得保护
   
    王
先生在某市场经营汽车用品,201110月份,该市场经营单位员工雇佣无证焊工引发火灾烧毁王先生商铺,导致王先生近百元财产损失。王先生以侵权为由起诉,市场经营单位拒不赔偿反而拿出双方租赁合同,以王先生未为自己商铺财产投保属于违约为由将王先生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违约金。王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市场过错引发的火灾损失不但不赔,反而要受害人给市场赔偿,如此强盗逻辑难以理解。 案件详情如下:
      20117月,王先生与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签订《汽车用品批发市场租赁合同》及合同附件《汽车用品批发市场经营(物业)管理合同》、《安全消防责任书》等,约定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将市场内某处房屋出租给王先生,用于经营汽车用品及装潢,年租金3万余元,租赁期限为三年。合同同时约定“合同生效后,乙方(王先生)须对其租赁的经营场所的人员及财产全额投保,并将上述保险单及保险凭单复印件15日内交与甲方(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因未能及时投保产生的包括单不限于火灾、水灾、爆炸、盗抢等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经营期间未足额购买人员及财产保险,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所租赁场所,对乙方缴纳的各项费用余额不予退还;乙方必须在租赁的房屋内按10/个的标准配备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做好防火安全措施;甲乙双方任何一个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条款,按合同总额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计算”。201110月某日,市场发生火灾,致使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多家商铺过火,造成财产损失。西安市某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起火原因系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员工雇佣无证焊工违规操作;商铺未达到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未设置防火分区、消防设施不完善;各商铺商品堆放不符合《仓库防火管理规则》所致。201111月,王先生委托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赔偿其因火灾遭受的损失。起诉后,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百般抵赖,以王先生未投保属于违约等理由拒绝赔偿。而后竟然以违约为由将王先生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王先生承担违约金六万余元。显然,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想利用对自己有利的租赁合同做文章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经了解,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与其他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均一致,属于格式合同。余律师决定以此为主要抗辩理由应诉。庭审中,王先生当庭提交了另外三家商铺的租赁合同。后经王先生申请,法院对王先生当庭提交的其他商户的租赁合同真实性给予核实。同时,王先生当庭提供灭火器维修票据,证明其已按约配备了灭火器材,而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先生未按约配备灭火器材,以及存在违规堆放货物的事实。
    法院最终认为,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和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与市场各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均一致,属于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经营期间未足额购买人员及财产保险时,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条款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加重王先生的责任,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诉称王先生未依约配备灭火器材、堆放货物,已构成违约的意见,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请求,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违约事实及损害事实的存在,不予支持。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