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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看待“媒体包青天”?
作者:余伟安 律师  时间:2009年07月26日
如何看待“媒体包青天”?
 “媒体包青天”在中国当代社会备受老百姓推崇。可以说,在中国这个“青天”观念浓厚的社会,它极大地满足了老百姓的心理需求并在很大程度上容易引起火一样的共鸣,在揭露腐败解决老百姓某些难题方面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我们应客观辩证地来看待“媒体”包青天现象,应该看到它所反映的社会深层次问题。以斑窥豹,引导我们探索更加科学的管理机制,树立正确的科学的法治观念。
一、“媒体包青天”的积极作用:
1、“媒体包青天”的出现极大地满足了老百姓对“青天”的心理需求。由于媒体的特殊职能和权力决定了媒体对违法腐败现象的有力监督职能,对于反映群众呼声,传达群众对社会问题的意见起到很好的作用。“媒体包青天”以主持社会正义的“青天”大老爷角色出现,极大地满足了老百姓的心理需求,而这种需求作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也是应该得到尊重的。
2、满足了老百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老百姓提供了一个参与国家建设与社会事务非常有效的平台。媒体利用自己的言论优势和平易近人的特性,更能获得老百姓的认同,为老百姓所信任。
3、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工具,作为老百姓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为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媒体包青天”的消极作用:
1、媒体毕竟没有司法权没有审判权,不是专业的执法人员组成的组织,其依靠自己的优势过早介入司法活动中,对司法的公正容易产生负面的影响。
首先,媒体对案件和审判活动的随意采访和恣意评论,不仅对法庭秩序提出了挑战,也使报道带来的情绪化氛围影响了办案法官居中裁判,妨碍了独立审判,影响了司法公正。其次,媒体的过度介入,也难免有意无意地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节外生枝,变得更为复杂。在许多国家,法律对媒体报道审判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如在法国,就严禁携带录音机、电影摄像机或电视录像机进入审判厅;在英国,1925年《刑事司法法》第41条也禁止电视转播法院的诉讼过程;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禁止对法官、陪审员、证人、案中任何一方进行摄影,甚至连速写、绘画也不允许。
2、媒体组织作为赢利的新闻组织,由于对“新闻”对利益的追求,很有可能不负责任地炒作从而混淆视听,使公众对于一些社会问题产生误解。
三、“媒体包青天”现象所反映的社会问题:
1、“媒体包青天”之所以受到公众的推崇,说明我国的社会制度还很不健全,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一个靠制度来维护的层面,制度建设、法治观念还没有真正深入人人心,公众对法律制度还没有充分的信任。当然,媒体最终依赖权力解决问题来看,这种青天绝对是人治的产物。
2、“媒体包青天”说明公众缺乏民主法治意识,骨子里还有一种依靠“青天”而不是靠制度来解决问题的落后观念。我们提倡应树立“法治包青天”而不是其他的包青天。
3、“媒体包青天”是社会的不正常现象,说明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途径很狭窄,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保障体系制度不完善,司法成本高,所以低成本的媒体包青天更容易受到老百姓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