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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认罪认罚从宽:中国之治的制度创新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1日

法治兴则国家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历史进程包含着丰富的法治实践。对身处其中的每个平凡个体而言,虽然有时不曾察觉,但有时也会影响一生的命运。

   福建省闽侯县的李强(化名)从来没有想到,自己会与刑事案件沾上联系。从1995年租赁“机由斋”山场开始,李强就把全部精力铺在养殖行当上。如今,李强的养殖场已是当地最大的蛋鸡养殖基地,也是闽侯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然而,一份鉴定意见,让一心经营发展的李强感到措手不及。自2008年至2016年间,因规模化生产的需要,李强陆续在山场建设了多座鸡舍,也进行了内部道路的硬化,而这些都未经过审批。经鉴定,经济林地被作为非林方面使用,确认构成局部森林植被破坏的因果关系,毁坏林地折合23.7789亩。 

   到案后不久,李强自愿出资在虎秀山“福山福水检察蓝”生态修复园进行了集中补植复绿,以弥补无心之过。检察官审查后也发现,林地破坏,并非李强恶意为之,也有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李强认罪悔罪、不起诉不致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等原因,经公开听证,一番综合考量之后,2020年5月29日,闽侯县检察院依法对李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的李强,奔走在小康生活的道路上,格外有劲。勤劳致富之外,对于遵纪守法,他有了更为深刻的感受。出罪入罪,个体命运变化的背后,彰显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治红利,折射出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大命题。

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的“中国方案”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 

   环顾当下这个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和问题呈现交织叠加态势,不少矛盾以违法犯罪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怎样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时代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对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思考和把握,一定要具备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宽广视角。 

   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   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试点先行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巨大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在政法领域,这同样也被视为推动重要改革的重要工作方法。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2016年9月,在速裁程序试点两年期满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前后探索四年多之后,2018年10月26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规范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都能够有效地节约司法诉讼资源。这起初让不少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西方的辩诉交易制度“同出一门”。 

   然而,植根于中国司法实践的制度创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西方辩诉交易制度有本质区别。比如,在美国的辩诉交易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可以进行妥协、交易。而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践行了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的价值观,防止增加冤假错案的风险。 

   在最高检原副检察长、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朱孝清看来,不同于西方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延续和发展了刑事正当程序基本精神。例如,被追诉人放弃了一些权利,却又新增了一些权利,其权利还由原来的程序权扩展到案件实体处理的协商权,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从政治价值、文化价值、司法价值这三个方面评价这项制度的特质: 

    从政治价值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近些年来我国建构和谐社会的追求; 

    从文化效果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和了我国和合文化的特质; 

   从司法价值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近些年来倡导的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 

   制度理论构建之外,也有学者从实践的层面,指出这项制度并非来源于理论的嫁接,而是源自中国社会治理、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认为,当前犯罪形势的基本态势,是催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社会基础和内在动力。 

   “从历史维度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中华传统伦理道德源远流长,中华民族重视礼法结合,崇尚和谐息讼、避免纷争。”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制史研究室主任张生看来,深入挖掘和探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能够为完善现今制度提供有力支撑。 

   古代社会,司法官在审断纠纷时,通常将人情、伦理、风俗习惯等纳入考量的范围,使案件的审理结果实现情、理、法的有机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古代德主刑辅、宽严相济、以人为本、和谐息讼等传统法律文化理念的传承与发展。”张生说。 

   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致力于夯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基础的目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创新,丰富了“中国之治”的内涵。

在“大考”中谋求“最大公约数” 

   对于中国司法机关而言,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落实,是一道必答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确保该制度全面深入有效适用,重任在肩。 

   理念更新不及时、制度措施不到位,适用率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初期,有人甚至用“大考”来形容检察机关彼时的处境。 

   为了最大限度地激活这项制度,在2019年8月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上,最高检提出,到年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当月适用率要提升至70%左右。 

   70%适用率的目标,来自于司法实践的支撑。办案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在这类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人认罪,对此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程序分流,符合刑事司法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趋势。 

   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而言,实践中的压力并不仅仅是数字的考核,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层面,推动制度的落实仍然需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如何看待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速裁程序是否影响庭审实质化? 
   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开展了“控辩审三人谈”,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检察官的主导责任是法律规定赋予的,庭审一锤定音的还是法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检察官积极主动履行诸如认罪认罚教育、量刑协商、程序选择等一系列法定职责。检察官要抓紧提升能力,真正把主导责任承担起来,把履职做到极致。 

    检察官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没有冲突,两者的宗旨和目标是一致的,检察官主导责任不会削弱法官审判权的中心地位。
…… 

   不避难题,打开天窗说亮话,把问题谈深谈透谈彻底,以最大诚意最大公约数凝聚最大共识。在当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备受争议的背景下,“控辩审三人谈”为制度的深入贯彻落实,扫除了疑虑。 

   借由这个热烈的研讨氛围,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适应的检察新理念悄然形成: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担主导责任,不仅是诉讼的承上启下的枢纽和监督者,而且是罪案处理的实质影响者乃至决定者。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既体现在程序方面,也体现在实体方面。 

   检察官主导责任,并非要与其他机关争地位、争权力,而是意味着责任和担当。“这种责任和担当体现在:对促进刑事诉讼的高效、有序运转承担更大的责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及时、公正处理承担更大的责任;对更好地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承担更大的责任。”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段明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深有感触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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