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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车辆被认定为“黄标车”车主起诉公安局被驳回
作者:
程智华
律师 时间:
2017年07月20日
不服车辆被认定为“黄标车”车主起诉公安局被驳回
【学科类别】行政诉讼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7年
【中文关键字】黄标车;公安局;起诉
【全文】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2016年8月13日收到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关于加快淘汰报废“黄标车”的通知》,该通知认定张某名下的汽车为黄标车,并告知该车在行驶、检验、淘汰、补偿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张某对此不服,认为通知内容认定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加快淘汰报废“黄标车”的通知》。
二、裁判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张某的车辆系柴油车,国二排放标准,为黄标车。被告发出的通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发[2013]3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有关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环境保护部等六部门颁发的环发<2014>130号《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到2015年,基本淘汰长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两黄标车;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苏环办[2016]72号文也明确要求在2016年内全面淘汰全省剩余的黄标车,并对黄标车的行驶、检验、检测及淘汰报废等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被诉通知是对上述规定的细化和落实,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原告要求撤销该通知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
三、法官点评
本案的判决在遵循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体现了个人利益需要服从公共利益这一原则。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在大气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当下,保护环境成为全社会谋求长久发展的必然选择,“黄标车”作为机动车中的污染大户,已经被列为政府重点整治的对象,在保护环境已成为基本国策的情况下,防治大气污染给部分群体的利益带来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南通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南通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办法》明确了黄标车淘汰的补贴标准。虽然该标准与张某的实际损失存有一定差距,但这是遏制大气持续污染、营造碧水蓝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更是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
【作者简介】
卢建辉,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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