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新郎为躲婚闹遭遇车祸:法律亟需向极端婚闹亮剑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1日
一则“新郎为躲婚闹遭遇车祸”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
11月25日,贵州省遵义一位新郎结婚为躲避朋友恶整跑上高速,准备超近路回家时被一辆宝马车撞倒。据新郎的亲友向媒体回忆,事发当天新郎在回家的路上遭到好友、同学用鸡蛋、啤酒、墨汁“欢送”,还有人用胶带将他固定在电线杆上,用竹条抽打。当新郎被围在高速公路边一个死角,无路可走的时候,为躲避婚闹转身跑上高速试图穿过高速回家。就在这时悲剧发生,一辆宝马车将新郎撞倒在地,造成新郎颅骨骨折、颅内出血。事发后新郎赤裸地躺在地上,全身只剩一条短裤,浑身沾满了婚闹后留下的墨汁。婚礼的欢笑还没有开始,亲朋的哭声早已弥漫,好端端的喜事险些变成丧事,留给当事人的是一辈子挥之不去的阴影。
一段时间以来,极端婚闹行为屡屡曝光,从调戏伴娘到殴打新郎,从恶搞公婆到大闹洞房,极端婚闹一在突破下线,在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的同时,更严重践踏社会秩序和文明底线。极端婚闹行为一再上演,亟需法律亮剑!
极端婚闹是毫无疑问的违法行为。从媒体曝光的案例来看,极端婚闹行为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调戏新娘或者伴娘。女性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借婚闹之机对新娘或者伴娘轻则调戏重则侮辱的行为很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或者侮辱罪。二是对新郎的种种虐打。比如扒光新郎的衣物,强迫其穿着奇装异服,将新郎绑在树上抽打等等。刑法修正案就已经将强制猥亵罪的客体由“妇女、儿童”扩展到了“他人、儿童”,男性的性自主权利也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对新郎的种种过分之举也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而直接以殴打为乐的行为更涉嫌故意伤害。三是对新人长辈的取闹。有些地方有“闹公公”“闹婆婆”的习俗,热衷于让公婆穿着奇装异服游街示众,这样的行为其实已经影响了社会秩序,也面临着法律严格的审视。通观这些婚闹行为,或是借婚礼大纵其欲,或是借热闹大逞其能,总之是将他人人格、尊严和身体作为取乐嬉闹的对象,这种对人身的侵害必然触犯法律!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习俗不是恶俗的理由。每每有极端婚闹被曝光,总会有人为之开脱,有的说婚闹是自古以来的习俗,结婚就该百无禁忌,还有的说结婚就该热闹,越是闹越代表着对新人的祝福。然而,追根溯源,婚礼传统不正是“合二姓之好”的庄重典雅吗?不正是“上以奉宗庙,下以继后世”的严肃神圣吗?不正是“桃之夭夭,灼灼其华”的美好浪漫吗?什么时候满足私欲成了传统?什么时候践踏人格成了习俗?!
更何况,易地而处,如果自己成为婚礼的主角,希望得到这样变味的祝福吗?谁会希望在自己的婚礼上被人扒光衣服?谁会希望在自己的婚礼上遍体鳞伤?谁会容忍自己的新娘受人调戏?谁又能接受自己的丈夫被人侮辱?更别说含辛茹苦的双亲成为他人取乐的对象!这哪里是什么祝福,分明是将别人的婚礼变成了一己私欲的跑马场,任凭个人的龌龊信马由缰,而罔顾最基本的道德和底线!
尤其重要的是,法治社会,没有什么可以成为违反法律的挡箭牌。同某些人婚闹的仪式感一样,法律面前,任何行为都要接受严格的审视。习俗不能成为违法的抗辩,更何况这分明是一小搓人的陋习。祝福更不能成为恣意的理由,更何况这样的祝福没人愿意接受!
必须呼吁的是谴责千次不如严惩一次。每一次极端婚闹行为被曝光都会受到近乎一致的谴责,但谴责过后非但收效甚微反而愈演愈烈。脓包不挤不破,婚闹不惩不除!在谴责的同时更应当让法律长出牙齿,用法律的严惩为极端的婚闹划上休止符。
一方面,必须破除法不责众的思维。婚闹更像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狂欢,参与者众多。但是参与者众并不意味着集体无责,相反这样的行为越是得不到惩治越是容易形成恶劣的示范。当法不责众成了哄闹者的挡箭牌,集体成为罪恶的包容器,只会让这种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另一方面,必须认识到婚闹是对社会秩序的侵害。有人认为婚礼属于私人范畴,民不举官不究。但是婚闹所伤害的人格尊严却直指社会底线因而具有公共属性,婚闹直接侵犯的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健康安全,但是其背后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践踏。特别是在婚闹者往往同当事人熟识甚至有亲戚关系时,被害人更容易碍于亲戚里道而不予追究或者谅解了婚闹者。但是作为公共利益,这些明显触犯刑法的行为却并不因受害者的谅解而自动湮灭,民不举官也要究,而且要一查到底,因为这不是为某一个当事人出气,而是依法严惩实实在在发生的强制猥亵、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等犯罪行为。
奉法者强则国强,是到了用法律解决极端婚闹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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