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合同抗辩权相同点在哪里?
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是非常常见的事情,无论是企业之间的商务合同还是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的劳务合同或者其他的资金交换,业务合作都要用到合同达成约定,确立效力。而对于合同来说,还存在一个抗辩权的问题。谁先履行债务,谁后履行,或者同时履行都需要明确规定。那么三种合同抗辩权相同点在哪里呢?
一、合同抗辩权分类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相同点
三种抗辩权的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三种抗辩权的适用范围相同
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权利效益相同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行使方式相同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担逾期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三种合同抗辩权相同点在哪里的问题上文已经做出了详细的解答。三种不同的抗辩权并不是随意使用的,他们各自的使用条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当然他们的适用范围是相同的。希望大家通过上文对于三种不同的合同抗辩权能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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