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作业噪声卫生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2日
一、作业噪声卫生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噪音作业
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6月5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1、根据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 dB(A)。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接触时间 接触限值[dB(A)] 备注 5d/w,=8h/d 85 非稳态噪声计算8h等效声级 5d/w,≠8h/d 85 计算8h等效声级 ≠5d/w 85 计算40h等效声级
2、根据GBZ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噪声》 实际工作中,对于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 时的工作场所,也可根据实际接触 噪声的时间和测量(或计算)的等效声级,按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 3dB(A)的原则。
二、作业噪声分级
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5-07-13批准,1996-06-01实施。对分级的原则、范围、应用标准、噪声作业分级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控制噪声危害,加强噪声作业劳动条件的科学管理,保障接触噪声作业的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化委员会声学委员会(ISOTC43)提出的(ISOR1999)听力保护标准。
本标准是劳动保障科学管理实施《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和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方法标准:
——保持了噪声剂量与效应的定量关系
——规定了噪声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确定了噪声作业分级的危害等级标准;
——限定了理想劳动条件和最低劳动条件的控制管理水平;
——突出了噪声作业管理工作的重点;
——噪声作业分级管理与卫生标准的目的完全一致。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尘防毒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白银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希智、王文奇、王淑言、张学、王凤江、任建国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噪声作业分级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作业分级:不适用于脉冲噪声作业。
引用标准
GBJ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122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范围
79卫生工字第1261号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
79号总护字第 51 号
ISOR1999 听力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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